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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321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负责人:邓波。被保全人: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东宁路88号2号厂房首层。法定代表人:马琳。被保全人: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雅瑶镇黄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被保全人:江门市江海区乔布斯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星路161号厂房一层(自编01)。法定代表人:邓健林。被保全人:马琳,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永盛二街*号十一302,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邓惠贞,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双方镇岭头第十队10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朱进起,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阮江市阳罗洲镇兴乐村二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谢桂梅,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合水镇排东半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王志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惠阳一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陈美娟,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惠阳一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乔布斯照明灯饰有限公司、马琳、邓惠贞、朱进起、谢桂梅、王志伟、陈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乔布斯照明灯饰有限公司、马琳、邓惠贞、朱进起、谢桂梅、王志伟、陈美娟价值32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由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3月7日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2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乔布斯照明灯饰有限公司、马琳、邓惠贞、朱进起、谢桂梅、王志伟、陈美娟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诗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