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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潘兰雅与刘忠生、张国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兰雅,刘忠生,张国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489号原告:潘兰雅,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胡旗保,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园,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生,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张国金,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兰雅诉被告刘忠生、张国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询、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刘忠生与张国金价值8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查封、冻结被告刘忠生与张国金账户存款85000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