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彭根杰与姜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根杰,姜淳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307号原告彭根杰,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姜淳斌,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彭根杰与被告姜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淳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根杰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7月8日起五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00万元,其中72万元系原告通过工行转账给被告,余下28万元系现金支付给被告。期间,被告有归还部分款项,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3年11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60000元,被告当场写下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如未归还,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按2%计算利息,若违约则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向其催讨均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6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8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姜淳斌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7月8日起,被告姜淳斌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五次向原告彭根杰借款,合计100万元,其中72万元由原告通过工行转账支付给被告,余款系现金支付。借款后,被告归还了原告部分款项,2013年11月22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6万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借款86万元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计息,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向其催讨均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依约及时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无理,应限期支付。双方约定被告应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86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淳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根杰借款8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86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5946元,由被告姜淳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文 聪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欢欢(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