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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兴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蒋兴云,男,生于1950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076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