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中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中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06号申请人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爱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云福。被执行人程中继,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中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