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许昌望、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望,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浙1023行初1号原告许昌望,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庞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哲锋,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梅健彬,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告许昌望因要求被告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6年1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昌望、被告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许淑芬及委托代理人潘哲锋、梅健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8月间,原告许昌望向被告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口头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申请提前退休。被告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8日对原告许昌望作出天人社信访处字【2015】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在部队期间的驾驶年限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算入连续从事本工作的工作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汽车驾驶员的适用范围。原告许昌望诉称,原告于1979年7月在部队取得驾驶证,从事解放牌汽车过渡到特种汽车运输工作。退伍后,于1986年1月安置到天台县汽车服务公司从事货运至1999年12月改制之日止。2015年7、8月间,依据交人劳发[1992]663号“通知”精神,原告向被告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口头提出要求提前退休的申请。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以“你于1978年2月至1986年1月在部队期间的驾驶年限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纳入连续从事本工作的工作年限”为由,作出天人社信访处字[2015]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予准许原告提前退休。原告认为,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是因为义务兵义务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在部队服役从事驾驶工种的时间更应享受提前退休政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办理原告提前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被告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根据交通部《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汽车驾驶员的适用范围为:专业运输企业的长途客货运营驾驶员,连续从事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原告在部队期间的驾驶年限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算入连续从事本工作的工作年限。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连续从事本工作的年限应是从1986年2月至1999年12月止,共计13年10个月,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汽车驾驶员的适用范围。综上,答辩人不是不履行职责,而是依据现行政策履行职责。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向本院提供了相同的证据、依据: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汽车驾驶时间,回到地方应视作从事驾驶工作年限的连续,符合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精神,属于提前退休的范围,被告应当给予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汽车驾驶年限,不符合该文件的规定,不能算入连续从事本工作的工作年限,不属于提前退休的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8年2月至1986年1月期间为部队驾驶员,1986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为天台县汽车服务公司驾驶员,直到该公司改制。本院认为,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专业运输企业的长途客货运营汽车驾驶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二者不可缺一。指明了提前退休的对象是专业运输企业的长途客货运营汽车驾驶员。原告在天台县汽车服务公司的工作年限,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但未达到提前退休的规定工作年限。而原告在部队从事汽车驾驶是否属于专业运输企业的长途客货运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并未明确,原告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原告要求将其在部队期间从事的汽车驾驶年限作为连续计算的工作年限,因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昌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昌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裘先焕代理审判员 金 雯人民陪审员 陈哲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娇霞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