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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熊国财、邓雄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熊国财,邓雄姿,王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59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882894-3。负责人:辛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国财,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邓雄姿,女,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王小华,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熊国财、邓雄姿、王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熊国财、邓雄姿���王小华银行存款12432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熊国财、邓雄姿、王小华银行存款12432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追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