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董家钟与周先勇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先勇,董家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先勇,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家钟,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周先勇因与被上诉人董家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因用人单位芜湖市恒动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了周先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周先勇不服该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定事实错误,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个人间的约定,与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性,上诉人虽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上诉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芜湖市鸠江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芜湖市恒动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周先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