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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华成军与黄春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成军,黄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12号申请人华成军。被执行人黄春平,地址南阳市。申请执行人华成军申请执行黄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宛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李东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远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