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华成军与黄春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成军,黄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12号申请人华成军。被执行人黄春平,地址南阳市。申请执行人华成军申请执行黄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宛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李东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远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