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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长田与鹿宪运、青岛宪运达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田,鹿宪运,青岛宪运达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徐长田。被执行人鹿宪运。被执行人青岛宪运达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鹿宪运,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长田与被执行人鹿宪运、青岛宪运达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70070元,案件受理费776元。执行费9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30日前将本案全部欠款70070元,案件受理费77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桂文全审判员  杨美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培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