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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思蓉,王敏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240号原告董某某思蓉,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65号9栋4单元10号。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中岗乡合力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原告董某某已预交268元。)。代理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