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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丁祈与丁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祈,丁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云民初字第875号原告丁祈。被告丁奇红,系巴陵石化03厂职工。原告丁祈与被告丁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祈以与被告丁奇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祈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祈撤回对被告丁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丁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思思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