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云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丁祈与丁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祈,丁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云民初字第875号原告丁祈。被告丁奇红,系巴陵石化03厂职工。原告丁祈与被告丁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祈以与被告丁奇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祈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祈撤回对被告丁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丁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思思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