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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周少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9859370-1。委托代理人刘敏才,该公司律师。被执行人周少辉,地址柳江县流沙镇广荣村上龙屯**号。被执行人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四号碧波公寓101号房。法定代表人韦东宇。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港务集团住宅小区6-C6-7号。法定代表人周少辉。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989773.96元,并依法交纳本案执行费3229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周少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分行2106570019300086562账号内有存款959.78元;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分行45001659588050707916账号内有存款102993.37元;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支行6228482821321123413账号内有存款689.66元;广西北部湾银行101318939600015账号内有存款2769.54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少辉、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春发审 判 员  秦宏黔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昌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