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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方豪,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刚人民陪审员  吴 忠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