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洪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洪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744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洪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