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左泽刚与赵春丽、董海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泽刚,赵春丽,董海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98号原告左泽刚。委托代理人韩明。被告赵春丽。被告董海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泽刚与被告赵春丽、董海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泽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泽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泽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左泽刚负担。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人民陪审员 王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