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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北王庄村民委员会与张国、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北王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晓震,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北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北王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庆祝,主任。委托代理人常万春,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钟庄村。负责人邓宪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国,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杜学军,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职员。上诉人张国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6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晓震、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北王庄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庆祝及其委托代理人常万春、被上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立国、杜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67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张国。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闫 飞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