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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谭鹏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鹏,男,汉族,1995年7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某日,被告人谭鹏在哈尔滨市平房区,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2.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谭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3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现已缴回3.66克毒品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2015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谭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10.9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赵某某。现毒品均已缴回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9月18日19时,经群众检举及配合,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意图贩卖给赵某某98.71克甲基苯丙胺未果的被告人谭鹏抓获,并将谭鹏藏匿的98.71克毒品缴回扣押,后又从谭鹏的住处查获61.37克毒品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谭鹏犯贩卖毒品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谭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某日,被告人谭鹏在哈尔滨市平房区,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2.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谭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3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现已缴回3.66克毒品扣押。经鉴定,从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2015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谭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10.9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赵某某。现毒品均已缴回扣押,经鉴定,从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9月18日19时,经群众检举及配合,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意图贩卖给赵某某98.71克甲基苯丙胺未果的被告人谭鹏抓获,并将谭鹏藏匿的98.71克毒品缴回扣押,后又从谭鹏的住处查获61.37克毒品扣押。经鉴定,从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扣押的毒品、电子秤照片。证据二、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系群众郭某某举报谭鹏贩卖毒品,并配合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为由将谭鹏抓获。证据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谭鹏无前科劣迹。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吸毒检测报告:被告人谭鹏尿液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为阴性。证据五、扣押单、毒品入库清单:毒品及毒资均已扣押。证据六、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从扣押的毒品中均检验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证据七、搜查证、搜查笔录:在谭鹏住处的冰箱冷冻层中搜缴出白色晶体8包。证据八、证人郭某某证言:她从谭鹏口中得知谭鹏有毒品准备卖出,便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与赵某某一起配合公安机关找谭鹏购买毒品,但因第一次购买10克冰毒时公安人员未到场,便再次配合公安人员,以赵某某再买100克毒品为由约到了谭鹏,因交易未成,谭鹏在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证据九、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他和郭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找谭鹏购买毒品,第一次购买10克但公安人员没到场,再次配合公安人员,准备再向谭鹏购买100克毒品,因毒品交易方式未谈成,谭鹏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证据十、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她和郭某某合租房子。郭某某配合公安人员在谭鹏处买了2小袋毒品。过一会警察来了,让郭某某再打电话给谭鹏,后来谭鹏来了因交易方式未谈成,在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证据十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他曾以每克200元从谭鹏手里购买过10克及30克冰毒。还曾以500元一克及260元一克从谭鹏处购买过几次毒品。证据十二、证人鞠某某证言:谭鹏找他帮助购买毒品,他便在广东省帮助谭鹏分别购买了10克及200克冰毒邮寄给谭鹏,他购买毒品的上家是代某某。证据十三、证人代某某证言:他卖3.5公斤毒品冰毒给小雨(即鞠某某)所联系的大哥,曾二次卖200余克毒品给小雨。证据十四、被告人谭鹏的供述:他一共二次贩卖毒品共计40克给苏某某,一次贩卖10克给赵某某,在准备卖给赵某某100克毒品,但因交易方式未谈成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家中也搜出了8包冰毒。他的毒品是在鞠某某处购买的。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鹏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