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肖亮诉被告李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亮,李冬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223号原告:肖亮,男,1982年7月15日,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李冬洋,汉族,1990年10月7日,职员,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亮诉被告李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1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