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孝星与何大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星,何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李孝星。被执行人何大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大春与共有人梁燕飞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二区淳韵居无1单元5层501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