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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隆尧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265号原告隆尧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隆尧县城。法定代表人王仁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隆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力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尧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原告隆尧县��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成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