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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673号原告张某某,1991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某某,1992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佟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