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05民申字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细桃与黄荣坚,黄坚成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细桃,黄荣坚,黄坚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05民申字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细桃,女,汉族,1947年10月出生,住址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周泽鹏、黄云跃,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荣坚,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住址汕头市潮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坚成,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址汕头市潮阳区。再审申请人刘细桃因与被申请人黄荣坚、黄坚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250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完全子虚乌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审查的范围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主动审查,在再审申请人没有提出确认土地权属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驳回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起诉,理由何在?二、本案涉讼土地的权属早已由国土部门确权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涉讼土地的权属十分明晰,无需请求国土部门重复确权认定。三、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但没有说明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具体细节,究竟是部分争议还是全部争议,争议的依据何在?原审裁定显然是以权属争议为幌子,拒绝对本案的侵权纠纷作出审判,造成再审申请人被侵权后却欲诉无门、而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嚣张得逞。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本案已生效的民事裁定。本院(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25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细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辜昭宏审判员 谢辉明审判员 刘明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