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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勤光与新沂市新东方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光,新沂市新东方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139号申请执行人徐勤光,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薛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徐勤光与新沂市新东方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 伟执行员 项崇宇执行员 薄顶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