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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霞与张秀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张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农民。法定代理人陈龙军,职工。被执行人张秀海,个体。申请人李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秀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9月18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于2016年1月2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余款8893元并由申请人方全部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