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与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2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邵卫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莫玲珏,系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朱成祥。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建的景观公路及构筑物、新建的一幢二层砖混房(文化礼堂和老年食堂)计建筑面积612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定,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于2013年10月擅自占用新丰民族村小塔坞地块建造文化礼堂和老年食堂,共计建成一幢二层砖混结构房。经勘测,计占地面积16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12平方米;于2013年11月擅自占用新丰民族村沙塘湾地块建造景观公路。经勘测,计占地面积1954平方米;于2013年12月擅自占用新丰民族村戴家山地块建造古村落保护区,共计建成一幢二层砖混房、三幢一层土房。经勘测,计占地面积109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99平方米。合计占地面积4745平方米。根据《莪山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图斑536号文化礼堂和老年食堂地块不符合规划面积0.1699公顷(基本农田);图斑547号景观公路地块符合规划面积0.0138公顷(村庄),不符合规划面积0.1816公顷(基本农田0.0169公顷、园地、林地);图斑573号古村落保护区地块符合规划面积0.1092公顷(新增村庄)。桐庐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日对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桐土监(2015)10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474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没收新建的一幢二层砖混房、三幢一层土房(古村落保护区),总计建筑面积399平方米;拆除新建的景观公路及构筑物、新建的一幢二层砖混房(文化礼堂和老年食堂)计建筑面积612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规划5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25.00元(贰拾伍元整);对符合规划1225平方米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12250.00元(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对不符合规划1647平方米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24705.00元(贰万肆仟柒佰零伍元整);对不符合规划1868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37360.00元(叁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合计罚款74340.00元(柒万肆仟叁佰肆拾元整)人民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日送达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7月30日向桐庐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74340元,2016年1月11日,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向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桐土催字(2015)86号督促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但其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5)10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5)10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即拆除新建的景观公路及构筑物、新建的一幢二层砖混房(文化礼堂和老年食堂)计建筑面积612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准许强制执行,并交由桐庐县莪山畲族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 莎代理审判员 吴肇武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