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51号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7月26日,汉族。被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创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