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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查根林申请执行王后伟、六安市万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根林,王后伟,六安市万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查根林,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后伟,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六安市万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查根林申请执行王后伟、六安市万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774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84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王后伟、六安市万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8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7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