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滕州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力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州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催字第3号申请人:滕州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路一巷9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力文。委托代理人:张显常,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滕州市解放西街北巷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1********。申请人滕州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53/2219201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8日、出票人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滕州泰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君娜审 判 员 王超文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