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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敬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089号原告王敬。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姚辉。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负责人郑伊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