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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04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12号天伦小区13号楼109号。法定代表人李云东,经理。被执行人刘萍,女,1957年2月5日出生。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物业管理费一万七千五百二十三元一角;二、被告刘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五百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九元,由原告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八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萍负担一百五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萍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刘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贝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04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