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寿源金屯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宝种植回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寿源金屯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张春宝,张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寿源金屯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峻。委托代理人王勤。被执行人张春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瑞军,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寿源金屯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宝、张瑞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将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元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