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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建刚、徐银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银根,倪月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062号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连超。委托代理人崔海伟、熊志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建刚。被告徐银根。被告倪月英。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刚、徐银根、倪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