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婷、曹喜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婷,曹喜伟,刘中伟,刘子钢,张继豹,李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789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负责人,安信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红霞,男,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丽婷,女。被执行人,曹喜伟,男。被执行人,刘中伟,男,1984年11月27日出。被执行人,刘子钢,男,1984年1月18日出。被执行人,张继豹,男,莘县河店镇联校。被执行人,李万凯,男。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商银行与张丽婷、曹喜伟、刘中伟、刘子钢、张继豹、李万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字第7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