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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翁万斌非法制造、持有弹药_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万斌,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2013年8月9日因吸食毒品以及非法存储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福清市公安局分别处以各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万斌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翁万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词,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非法制造弹药的事实被告人翁万斌为了制造子弹,事先准备了弹壳、弹头、火药、子弹底火等物品,在其居住的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西37巷347号四楼的一个房间内,使用台钳、钳子、游标卡尺、锉刀等工具加工、组装子弹。2013年8月7日,被告人翁万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上述房间内被扣押到423个弹形物品、弹头25个、弹壳239个、底火134个、枪管6个、火药141.2克、仿真手雷2个、锉刀2把、钳子3把、角向磨光机1台、搓棍1根、金属钩1个、六六角扳手1套和剪刀、台钳、游标卡尺、电烙铁、螺丝刀、木质锤子、铁锤、玻璃胶枪各1把及枪械教材等书籍10本、砂纸21张、软管固定器20个。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扣押的423个弹形物品中,145发系制式杀伤弹、1发系制式辅助用弹(信号弹)、1个系子弹塑料模型;35发系自制或复装枪弹,其中34发系64式7.62mm手枪弹弹壳经装填底火、发射药、弹头复装而成,1发系新仿制64式7.62mm手枪弹弹壳经装填底火、发射药、弹头自制而成;241个系半成品,其中234个弹壳为64式7.62mm手枪弹射击弹壳,7个弹壳为新制仿64式7.62mm手枪弹弹壳。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上述35发自制或复装枪弹中装填的黑色颗粒粉末主要成分均为硝化纤维素类物质,与从被告人翁万斌处扣押的黑火药形状、大小相同。2、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被告人翁万斌明知是军用子弹而将145发制式杀伤弹而存放于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西37巷347号四楼的一个房间内,至2013年8月7日被民警抓获后,公安人员从该房间内查扣到上述145发制式杀伤弹。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45发制式杀伤弹均无射击痕、无改装痕迹,其中1发系11.43mm柯尔特自动手枪弹,3发系6.72mm卡宾枪弹,1发系53式7.62mm步枪弹,69发系59式9mm手枪弹,55发系64式7.62mm微声冲锋枪弹,16发系51式7.62mm手枪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的房子位于音西融西路37巷347号,该房子三楼平常就是其母亲居住,其弟弟翁万斌有时会过来居住在该房子的四楼。四楼共有四个房间和一个卫生间,翁万斌的卧室在四楼靠西侧一个房间。他的房门都是锁着,其没有进去过,而且其也没有翁万斌房间的钥匙。公安机关已经告知其在四楼翁万斌的房间内查获了一些子弹等物,现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其和其他兄弟姐妹平时有空时会到该房子探望其母亲,其他人没有居住在该房子内。2、被告人翁万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1)2013年8月8日12时10分至13时40分在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办案区制作的笔录,证明其知道在其姐姐翁某某家其居住的四楼房间内查扣到疑似手雷两枚、疑似手枪子弹400多发、手枪子弹弹壳197粒,疑似黑火药140克、疑似红火药1袋以及砂轮、台钳等工具。400多发子弹中有部分是其从部队偷拿回来的,部分是从淘宝网上购买的,上述子弹的特征及数量均记不清楚;140克疑似黑火药中,有的是从淘宝网上购买的(购买数量不记得),有的是从购买来的射钉枪弹药里取出来的(取出多少数量不记得);197粒手枪子弹弹壳和红火药(购买数量记不得)是淘宝网上购买的,购买价格均不记得了。其购买子弹是想如果有机会的话进行出售,黑火药和红火药是准备用来制造子弹,被查扣的砂轮、台钳等工具是用来打磨手枪的枪管,其有打算制造枪支,但还没有制造出来。(2)2013年8月9日7时53分至8时55分在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办案中心制作的笔录,证明其姐姐在音西街道有座民宅,这栋民宅共五层,其暂住在该房屋的四楼靠西侧一个房间,该房间除其之外无他人居住。其在该房间藏放有两枚手雷、子弹共四百多发,手枪子弹弹壳一百九十多粒,黑火药一百多克、红火药一袋、弹头二十五个、底火一百三十四个、枪管八个以及砂轮、台钳等机械工具和有关机械的书籍等物品,上述物品都是通过网购后邮寄过来的,其姐姐和家人均不知情。其是用房间的那台台式电脑上网到拍拍网页上打入“影视道具、一比一枪械”等关键字后跳出的相关物品网页,从这些网页中查找其要购买的物品,因网页上没有成品的子弹,把一个子弹分为弹壳、弹头、火药、底火四部分在网页上卖,时间是在去年六、七月份左右,其也是分几次购买回来,弹壳一次买了六百多个花了300元、弹头一次买了四百多个花了200元、底火买了六百个左右花了100元、红火药和黑火药两种合起来共买了约一公斤花了100元。被扣押的那两枚手雷也是其从拍拍网上购买的,一枚价格为70元人民币,二枚共计140元人民币。被扣押的八个枪管中有五个外面涂有黑色的漆,这五个枪管也是其通过拍拍网链接购买来的,一个枪管价格10元,这五个枪管买回来时枪孔中间连接处有一块铁片堵住,其中有几个被其弄通了,另外两个同尺寸的没有油漆的枪管是其根据网购的那个样品叫人帮忙加工出来,加工出来的连接处是用电焊接起来,其拿回来后还用锉刀磨平,另外一个尺寸大一点的枪管是其从福清旧货市场上从一堆破铁件中发现后以10元价格向一个收废铁的老头手上买回来的。其通过上网购买了上述物品后对方寄到其提供的地址后,货到其当场付款。其网购的物品有一大部分被其加工成能用的子弹,被扣押到的四百多发子弹就是其加工好的,剩余的弹壳、火药、底火、弹头也被扣押。因其以前在部队当过兵,学了一些枪、弹的知识,在其住处还有些从部队带回来的一些关于机械和枪械知识的书,这些书也被公安机关扣押。因为其在网上购买的散件很便宜,加工成子弹卖掉后能挣钱,听说一个子弹能卖二、三十元人民币,但销路其还没有找好,因此还没有卖掉。其准备自己加工制作手枪,所以才购买和叫人加工枪管。其自己有购买了台钳、钳子、游标卡尺、锉刀等工具加工枪弹。(3)2013年8月9日14时11分至15时46分在福清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制作的笔录,证明其因非法持有手雷、子弹、火药等违禁物品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其将这些违禁物品藏放在其姐姐翁某某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的四楼靠西侧其暂住的一个房间内。其持有的违禁物品有:仿美式手雷两枚,主体颜色绿色;手枪子弹400多发,其中有64式、59式手枪子弹;弹壳197粒,其中有64式、59式手枪子弹;64式手枪子弹弹头25个;来福枪子弹1发;枪管8个,其中仿64式手枪枪管5个,3个枪管中间被金属堵住,其中54式手枪枪管1个,枪管编号2257;子弹底火134个;黑火药140克左右;红火药1袋,重量不明。这些违禁物品连同在其暂住处查获的砂轮、台钳等机械工具及枪械书籍等违禁物品都被派出所扣押了。上述违禁物品及机械工具、枪械书籍等物品都是其自己的。2012年7、8月份,其在融西路西37巷347号四楼靠西侧其暂住的房间内上网,其发现拍拍网等网站上有人出售军用物品,有军工刀、武器道具等物品。因其之前当过兵,对军用物品比较感兴趣,尤其是武器,其就想买一些武器回来,因为网上没发现有人出售正规的武器,其就想买一些道具及一些配件回来自己组装手枪之类的武器。其知道组装武器是违法的,于是其购买一张中国联通的手机卡插到一部其之前购买的诺基亚黑白屏二手手机里,然后上网购买这些武器配件,其主要是在拍拍网上使用货到付款的快递方式进行购买。两枚仿美式手雷、64式手枪子弹弹头、64式手枪子弹弹壳、黑火药、红火药都是从网上购买的。其上网使用的联系地址是福清市华侨中学门口,每次其都是在华侨中学门口将现金交给快递员进行交易的。其对武器比较感兴趣,也想通过组装子弹、手枪出售挣钱。其所购买的仿美式手雷只是道具,没有杀伤力。弹头、弹壳、火药是用来组装子弹用的,其已经组装了64式手枪子弹200多发,但其没试过这些子弹是否能够击发,是否具有杀伤力,而且暂时也没有人向其购买,所以其也还没出售。来福枪子弹、59式手枪子弹、枪械书籍是其在莆田市九三师部队服兵役退役后带回来的。枪管是其在福清市城关原旧货市场购买的,砂轮、台钳等机械工具是其原来家里就有,后来为了组装手枪又购买了一些工具。其在部队服役时有接触过枪械等,并自学过相关知识,但其从来没有自己制造、维修、组装过枪械等武器。(4)2013年8月30日10时20分至12时20分在福清市看守所制作的笔录,证明其知道自己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其于1986年11月份应征入伍,其部队的住址在莆田市涵江区,其在部队学的是枪械修理专业,其有从部队带回2颗子弹,一颗是手枪子弹,另一颗是步枪子弹。其从网上购买玩具子弹大约有100发至200发之间,这些子弹大约是在前三四年购买的,弹壳底座都被击发过,多少钱购买的其记不起来的,这些子弹藏在融西路347号4楼其居住的房间内,是用一个小盒子装着。其没有非法持有146发被认定为弹药的子弹,其不知道警方从其住的房间哪个具体地方搜查到的。其从网络上购买的100发至200发玩具子弹是仿64式手枪子弹,弹壳的底座都是被击发过的,里面没有火药,绝对不是真子弹,其对146发被认定为弹药的子弹有异议。3、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翁万斌的住处提取到一个铝制箱子,内有一枚疑似手枪子弹,一枚疑似来福枪子弹;一个红色茶叶盒,内有2枚手雷,5个圆锥形暗褐色筒状物,其中4筒装有疑似子弹,1筒装有疑似黑火药,装有火药筒内还有一包干燥剂;7盒(上写有64式7.62mm字样)疑似手枪子弹、1盒(暗黑色硬纸盒)内装有15发疑似手枪子弹;银骏眉茶叶盒内装有6根疑似手枪枪管、疑似黑火药、疑似子弹底火、疑似拉环、疑似子弹十多发。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翁万斌住处扣押了火药141.2克、子弹456发、弹头25个、弹壳239个、底火134个、来福枪子弹1发、手雷2个、枪管8个及枪械教材、台钳等工具的事实(其中扣押清单列表的子弹457发、弹头25个、弹壳239个、底火134个,持有人未签名;在记录枪械教材、铁锤、搓刀、枪管等的扣押清单上,翁万斌在持有人处签字,但称枪管印象中只有6个。5、现场相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翁万斌住处一银骏眉茶叶盒内扣押到拉环、子弹、黑色粉末、疑似子弹底火、疑似枪管6个;在床铺上的茶叶盒内扣押到2枚疑似手雷,5个装有子弹的塑料筒,7盒(上写有64式7.62mm字样)疑似手枪子弹、1盒(暗黑色硬纸盒)盒内装有15发疑似手枪子弹;梳妆台的铝盒内有2枚子弹,在桌子西侧地面有一部疑似打磨机。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在被告人翁万斌的居住处扣押到一个“中国红”茶叶盒,内有2枚疑似手雷,5个黑色塑料筒,其中4个装有:仿制六四式7.62mm手枪弹2发,仿制五一式7.62毫米手枪子弹15发,仿制美国0.3英寸转轮手枪子弹2发,仿制六四式7.62毫米微型冲锋枪子弹54发。1个塑料筒装有黑色颗粒状物品。茶叶盒内的8个纸盒有7个表面上印有“64式7.62毫米35发”字样,内有仿制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子弹198发(子弹底座均被击发),仿制6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弹头25发,另外一个纸盒表面积内部均呈黑色,内有仿制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子弹15发。在苹果手机盒内发现仿制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壳163枚,仿制五一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壳6枚,仿制美国0.3英寸转轮手枪子弹弹壳26枚。在银骏眉茶叶盒内发现疑似枪管6根,仿制美国0.3英寸转轮手枪子弹1发,仿制六四式7.62毫米微声冲锋枪子弹1发,仿制五一式7.62毫米手枪弹1发,仿制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弹4发,仿制五三式7.62毫米步机枪子弹1发,未知型号子弹1发,五九式9毫米手枪弹1发,仿制六四式7.62毫米子弹9发,仿制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弹头6枚。疑似玩具枪底火盘15个,黑色粉末三分之一袋,疑似打磨机1台。7、辨认笔录,证明记录、固定了现场状况:被告人翁万斌带公安民警到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西37巷347号住宅4楼其居住的一个房间内,指出在梳妆台上有存放2个子弹,在电脑桌下面靠房间床头方向一个通透的抽屉内放有一个红色茶叶盒,内装有2枚手雷等物;在银骏眉茶叶盒里有十几枚子弹等物。8、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证明从被告人翁万斌处扣押到的用于送检的疑似手枪子弹为422发,来复枪子弹1发。9、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弹药检验意见书,证明送检的弹药中有146发子弹认定为弹药。其中69发外形、参数与59式9mm手枪弹相符,16发外形、参数与51式7.62mm手枪弹相符,55发外形、参数与64式7.62mm微声冲锋枪弹相符,1发外形、参数与11.43mm柯尔特手枪弹相符,3发外形、参数与7.62mm卡宾枪弹相符,1发外形、参数与53式7.62mm步枪弹相符,1发外形、参数与信号弹相符。10、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5年6月26日送检的从被告人翁万斌处扣押到的423个弹形物中有制式杀伤弹145发,制式辅助用弹1发,自制或复装枪弹35发,半成品241个,子弹塑料模型1个。在上述145发制式杀伤弹中,均无射击痕、改装痕迹,1发系柯尔特手枪弹,1发系53式7.62mm步枪弹,3发系6.72mm卡宾枪弹,69发为59式9mm手枪弹,55发为64式7.62mm微声冲锋枪弹,16发为51式7.62mm手枪弹。在上述35发自制或复装弹药中有34发为64式7.62mm手枪弹射击弹壳经过装填底火、发射药、弹头,1发为新制仿64式7.62mm手枪弹弹壳经过装填底火、发射药、弹头。在被认定为复装或自制的弹药中有的弹壳上有明显打磨痕迹,有的底火壳射击击针痕迹凹陷明显,有的已经被敲打、锤平,1发底火壳被更换为红色的塑料壳。在其余被认定为半成品,不能认定为弹药的弹形物中,234发弹壳均为64式7.62mm手枪弹射击弹壳,7发弹壳为新制仿64式7.62mm手枪弹弹壳。11、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证明上述35发自制、复装弹药中装填的黑色颗粒粉末主要成分均为硝化纤维素类物质,与从被告人翁万斌处扣押的3袋火药形状、大小相同。12、福清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1)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翁万斌居住的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西37巷347号四楼房间内发现疑似弹药的危险物质,其中有2枚疑似军用手雷及不明筒状物质,在险情基本排除后,公安机关对该房间进行现场勘验,扣押到弹药等物品,并向被告人翁万斌宣布扣押情况,但其拒绝在疑似子弹的扣押清单上签字。(2)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翁万斌居住的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西37巷347号四楼房间内扣押到2枚疑似手雷和三小袋疑似黑火药(毛重共约140克),以上材质经送检,结果为两枚疑似手雷内没有填装火药及引信等爆炸装置,故不认定为爆炸物,疑似黑火药因重量不够无法进行检测,以上结果检测单位没有出具鉴定结论。(3)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7日在被告人翁万斌居住的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西37巷347号四楼房间内搜查共发现疑似子弹共计423发,民警将该疑似子弹送检,检测意见书结论为146发疑似子弹被认定为弹药,对其余疑似子弹未出具检验意见书。(4)扣押及提取笔录中所记载扣押到的弹药数量与实际的弹药数量不符,但因扣押的弹药系由案件非经办的民警参与提取,经办民警没有现场进行提取和核对,现无法查出原因。(5)被告人翁万斌因涉嫌吸食毒品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3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201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收到鉴定报告书,部分检材被认定是弹药,同日对被告人翁万斌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立案,当时即对其进行刑事拘留。13、福清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入所健康检查表、福清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体检表,证明被告人翁万斌入所时身体状态正常。1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翁万斌经现场尿检,尿液呈甲基苯丙胺、摇头丸阳性。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翁万斌因吸食毒品以及非法存储爆炸性危险物质于2013年8月9日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16、到案经过证明,证明2014年8月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翁万斌抓获,后对其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37巷347号的居住处四楼房间进行搜查,搜查到疑似子弹、手雷等。1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翁万斌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翁万斌非法自制或复装军用子弹35发;擅自持有军用子弹145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翁万斌一人犯二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翁万斌没有前科,对其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表示认罪,且其所非法制造和非法持有的弹药没有流入社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万斌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应予以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翁万斌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翁万斌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翁万斌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是:一审认定翁万斌非法制造弹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对翁万斌定罪量刑。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翁万斌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翁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翁万斌非法制造弹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辩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翁万斌非法制造军用子弹35发的事实,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相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弹药检验意见书、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福清市公安局的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证明及上诉人翁万斌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翁万斌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翁万斌非法自制或复装军用子弹35发;擅自持有军用子弹145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上诉人翁万斌一人犯二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代理审判员  李舒代理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