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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X凤、栗X等与季X猛、季X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凤,栗X,苏X芬,栗X庆,季X猛,季X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郑X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栗X,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栗X,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苏X芬,女,193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栗X庆,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季X猛,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镇北杏园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季X期,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镇北杏园村人,现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X)深民二初字第14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X猛季X期名下银行存款2072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