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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姜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被执行人姜某丙。被执行人姜某丁。被执行人姜某戊。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姜某乙、姜某丙、姜某戊、姜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俚岛镇东庙院村,地号为07020390号房屋由原告姜某甲继承,四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在执行中,我院已将协助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