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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九安牧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河南省九安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卫华。委托代理人王华鹏。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九安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继温,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5)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河南省九安牧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并对其罚款壹拾伍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中牟县黄店镇西谢村北建设的种鸡养殖项目,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牟)环罚决字(2015)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宁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