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如琴与祁县古县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琴,祁县古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10号原告张如琴。被告祁县古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建斌,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柳翔宇,祁县古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琴诉请确认被告祁县古县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中,原告张如琴已同被告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如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琴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如琴承担。审 判 长 罗康玲人民陪审员 张志红人民陪审员 刘俊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