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段冰玉、袁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段冰玉,袁卉,河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9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2层101号。法定代表人夏宗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同贵、薛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冰玉,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袁卉,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段冰玉、袁卉、河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