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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海洋与张仁鹏劳务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洋,张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洋,证件号码×××,住所地绥化市。被执行人张仁鹏,证件号码:×××,地址绥化市。张海洋申请执行张仁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海洋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