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乌审旗园林绿化局诉张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园林绿化局,张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832号原告乌审旗园林绿化局,单位所在地乌审旗嘎鲁图镇一马路。法定代表人贺占彪。被告张松林,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园林绿化局诉被告张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园林绿化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园林绿化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园林绿化局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乌审旗园林绿化局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郃春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