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新苏通科技产业园(南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新苏通科技产业园(南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原大明砖瓦厂)。法定代表人许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昌,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法定代表人蔡陈华,总经理。被告中新苏通科技产业园(南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江成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新苏通科技产业园(南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4元,减半收取8362元,公告费450元,合计88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