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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强与崔七龙、王长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11号原审原告刘强与原审被告崔七龙、王长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