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乙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