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乙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