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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西城区华夏才子培训学校与北京市西城区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华夏才子培训学校,北京市西城区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华夏才子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7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校务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世纪精英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法定代表人智翠仙,校务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2836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世纪精英培训学校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名下应负担的案款本金人民币五十八万七千二百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名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三十六元及执行费八千三百二十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