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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庆升与李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升,李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484号原告张庆升,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华,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升诉被告李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庆升于2016年3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庆升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