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庆升与李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升,李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484号原告张庆升,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华,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升诉被告李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庆升于2016年3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庆升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