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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衣泽涛与代松强、代艳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泽涛,代松强,代艳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衣泽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崇斌、邱坚,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峰,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松强,农民。被告代艳宁,农村居民。原告衣泽涛与被告代松强、被告代艳宁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代艳宁的确切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补充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衣泽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退回原告衣泽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