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衣泽涛与代松强、代艳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泽涛,代松强,代艳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衣泽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崇斌、邱坚,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峰,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松强,农民。被告代艳宁,农村居民。原告衣泽涛与被告代松强、被告代艳宁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代艳宁的确切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补充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衣泽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退回原告衣泽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