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牛瑞亮诉被告杨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瑞亮,杨海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779号原告牛瑞亮,男,1958年出生,汉族。被告杨海洲,男,1980年出生。原告牛瑞亮诉被告杨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诉至本院。原告牛瑞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牛瑞亮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