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牛瑞亮诉被告杨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瑞亮,杨海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779号原告牛瑞亮,男,1958年出生,汉族。被告杨海洲,男,1980年出生。原告牛瑞亮诉被告杨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诉至本院。原告牛瑞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牛瑞亮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