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4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3号原告荆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